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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单独二胎政策最新规定
时间:2014-08-26 [ ] 来源:社保部 视力保护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4320日第十二届人大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四川省办理《生育证》(夫妻申请再生育)程序

.办理条件

   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

   .提交材料清单

 (一)提交再生育申请和《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二)申请人双方不一致的,提交《婚育情况证明表》

 (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四)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形,提交病残儿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婚姻变动情况证明、死亡证明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证件证明

 .办理流程

 (一)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其中,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三)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四)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领取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放的《生育证》。

 .办理时限

 90

 .受理机构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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