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
中纪发[2008]40号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建设兵团:
经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在职人员津贴补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京外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委署 盖章
2008年